本文摘要: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轻污染天气应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工作,大大提升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增加轻污染天气再次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贯彻提高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前进轻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输掉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报》(鄂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轻污染天气应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工作,大大提升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增加轻污染天气再次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贯彻提高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前进轻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输掉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报》(鄂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工作。 牵涉到跨省域的区域轻污染天气的应急号召和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工作坚决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工作坚决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强化预警、提早号召,部门同步、社会参予的原则;地方可根据预测有可能超过的预警级别,提早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提升轻污染天气防治效果。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应正式成立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
邻接区域应该积极开展横跨行政区域的轻污染天气应急合作,互通信息,联合防止,协力应付。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遵守涉及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订轻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公布应急确保预案并的组织实施;协商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作好宣传、信息公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管理制订轻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污水处理企业应急确保预案,的组织涉及企业编成和实施轻污染天气应急号召操作者方案;协商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确保工作;负责管理对电力行业重点污水处理企业实施轻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积极开展督查和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制订教育系统轻污染天气应急确保预案并的组织实施;的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积极开展学生防水大气轻污染应急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经信部门:负责管理制订轻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污水处理企业应急确保预案并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对重点污水处理企业实施轻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积极开展督查和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制订轻污染天气机动车严禁、限行应急确保预案并的组织实施;协同积极开展高污染废气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人员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按照分级开销原则,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轻污染应急所须要资金并强化支出绩效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指导技工学校积极开展学生防水大气轻污染应急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轻污染天气应付工作专责协商;负责管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轻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备监测预警体系;增大农作物秸秆室外禁烧工作力度;实施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行应急排放量表格式管理。 寄居辟、自然资源、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制订并的组织实施轻污染天气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储备用地、矿山铁矿、混凝土搅拌站、城市道路清理保洁和确保修理(含掘路)、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车)运输扬尘、室外烧毁、小食严控以及房屋正立整治、桥梁等城市设施确保涂刷作业等应急确保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制订并的组织实施轻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水土保持扬尘污染掌控、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掌控、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确保预案;会同涉及部门制订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的组织实行。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制订轻污染天气应急号召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涉及的大气污染掌控应急确保预案,并的组织实施。大力因应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室外禁烧工作。
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协商卫生防护和医疗医治,积极开展牵涉到大气轻污染防病科学知识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积极开展轻污染天气应急号召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约能源标准继续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继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压制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气象部门:负责管理制订轻污染天气气象确保预案并的组织实施;及时获取轻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牵头积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公布,主动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遵守轻污染天气应付有关责任。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动态追踪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益,视情况公布预警通报。
第七条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引人注目和细颗粒物(PM2.5)、优良天数比例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高于考核工程进度拒绝的城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展开考核预警。 第八条对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给与考核预警: (一)当年1-6月PM2.5总计浓度均值多达年度考核值10%以上; (二)当年1-6月优良天数比例高于年度考核值6个百分点以上; (三)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找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前进不力、工程进度相当严重迟缓的,在环境保护专员公署或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期间找到大气污染问题引人注目的。 第九条被预警地方人民政府收到考核预警通报后,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预警号召排查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月上报排查实施工程进度。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被预警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自动中止考核预警: (一)当年1-10月PM2.5总计浓度均值同比提高幅度超过年度目标提高幅度; (二)当年1-10月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提高幅度超过年度目标提高幅度。 并未自动中止考核预警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应将考核预警号召措施保持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监督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职责作好涉及工作。
(一)被实行考核预警的地方,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的组织涉及成员单位决定工作专班实行驻点总办。 (二)收到考核预警通报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排查不做到,约将近自动中止预警条件的地方,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呈交省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三)对于考核预警号召不力、没能已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环境空气质量之后好转、严重影响全省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坦率追责问责。
第三章轻污染天气应付 第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应将轻污染天气应付划入脑溢血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订本级轻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订本级轻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具体各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相互关系。
省级应急预案不应还包括基本拒绝、应急启动标准、区域应急同步拒绝、各级别预警号召流程、建议性措施和强制性管控措施的指导性意见建议以及各部门责任分工等。市(州)应急预案不应在省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应急号召和区域应急同步启动流程、有所不同级别预警的明确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和明确分工等。县(市、区)实施方案不应起着上传下达的起到,轻在措施实施,不应具体接警、公布预警、启动号召等明确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排放量措施。企业操作者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号召的明确操作性文件,不应合乎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拒绝,并将排放量措施细化到明确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应按轻污染天气排放量比例拒绝,创建本行政区域应急排放量项目表格并每年积极开展修改工作,定期将应急排放量项目表格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市(州)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指挥部不应成立专家库,定期对专门从事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工作的人员展开培训,强化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有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装备,提升预警和应付能力。 第十五条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创建本行政区域轻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积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当预判有可能再次发生轻污染天气时,不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据轻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展开综合研判,确认轻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收到预警。 第十六条城市轻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倒数24小时(可以横跨大自然日)均值计算出来,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轻污染天气预警分成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经常出现重度污染、并未超过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并未超过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超过500时,启动红色预警。
坚决防治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经常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g/m3、PM2.5均值浓度75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值浓度160g/m3,且仍未超过黄色预警条件时,不应强化公众身体健康防水信息提醒,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行临时管控措施或提早采行黄色预警号召措施。 因沙尘导致的轻污染天气,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涉及拒绝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有可能超过适当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州)人民政府不应提早24小时以上公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提高到适当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减少预警级别或中止预警并提早公布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超过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不应尽快采行升级措施。当预测再次发生前后两次轻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并未超过中止预警条件时,不应按一次轻污染过程计算出来,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第十八条轻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当地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指挥部不应动态搜集、研判涉及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增强涉及措施;主动的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展开现场监督检查;减少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公布成倍,便利公众理解污染现状和采行应急措施。 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作好信息上报工作,动态追踪积极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预报结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考国家涉及规定和拒绝,的组织坐落于传输地下通道的重点城市启动区域应急同步。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有可能再次发生跨省域影响的轻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后,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信息,积极争取和积极开展区域协同应付。 第十九条各级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指挥部不应的组织涉及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定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每次轻污染天气应付工作完结后,市(州)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指挥部不应及时的组织积极开展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评估内容重点还包括轻污染天气经常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行的措施、应付效果等。 第二十条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应根据实际及时修改轻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主动的组织对重点城市应急预案修改、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抽验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州)人民政府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行便于公众知悉和查找的方式,公开发表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止工作积极开展情况、应急预案修改及演练情况、轻污染天气再次发生及处理情况,以及实施排查拒绝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的组织专家理解预警信息和采行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轻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身体健康防水科学知识,引领公众创建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付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市(州)人民政府不应将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工作划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和考核问责体系,的组织涉及部门对轻污染天气应付管理工作展开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坦率追究责任涉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再次发生轻污染天气时,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警,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轻污染天气应付不力的,按照《湖北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细则》规定,对当地党委、政府涉及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对于并未按拒绝继续执行污水处理单位轻污染天气投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实行惩处。 第二十六条对于并未按照规定实施暂停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毁施工等轻污染天气应付措施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惩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粗颗粒物(PM2.5)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涉及定义,所称之为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气、轻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全面推行)》(HJ633-2012)涉及定义。
第二十八条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并实施本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实行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市(州)轻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改中,轻污染天气预警号召级别、号召条件等内容不应根据本办法涉及规定展开统一,预警号召条件不应严于或等同于本办法设置拒绝。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说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轻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88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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